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1號聲請人莊 趙馥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73年度亡字第34號於民國73年10月11日宣告 莊趙馥蘭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68年8月20日下午12時死亡之判決應予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58年8月間離家出走,多年未與家人聯絡,聲請人長女 莊淑芬 誤以為聲請人失蹤,遂依法向鈞院聲請宣告死亡在案,今聲請人尚生存,爰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經其長女莊淑芬向本院聲請死亡宣告,並經本院73年度亡字第34號判決宣告聲請人於68年8月20日下午12時死亡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73年度亡字第34號案卷核閱綦詳,並有彰化縣彰化戶政事務所108年1月30日彰戶三字第1080000837號函檢送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現尚生存一節,除經證人 古宜蓁 到庭證述明確外(見本院108年2月19日訊問筆錄),亦為關係人即聲請人長女莊淑芬、長子 莊涪源 所不爭執,復有聲請人之身分證影本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賴佳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