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48號聲請人田亞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宗林 訴訟代理人 吳佩芬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9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11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9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7年11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支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吳佩芬┌─────────────────────────────────────────────────┐│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上禾塑膠興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永康分│田亞精密有限公司│107年9月30日│21,850元│QD0000000│││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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