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國字第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蒼棟 律師複代理人 林育鴻 律師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 律師複代理人 曾培雯 律師
參加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柒佰捌拾壹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柒佰捌拾壹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坤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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