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1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曾子寧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嘉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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