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富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一00年度執聲字第六六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富源因犯竊盜、偽造文書、侵占等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黃富源因犯竊盜、偽造文書、侵占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刑(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附表:
受刑人黃富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11日│98年12月11日(編│98年12月13日││││號1竊盜犯行過後1│││││分鐘)││├────────┼────────┼────────┼────────┤│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9年度偵│南投地檢99年度偵│南投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號│字第1號│字第1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事實審││92號│92號│92號││├────┼────────┼────────┼────────┤││判決│99.05.28│99.05.28│99.05.28│││日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判決││92號│92號│92號││├────┼────────┼────────┼────────┤││判決│99.06.21│99.06.21│99.06.21│││確定日期││││├───┴────┼────────┼────────┼────────┤│備註│南投地檢99年度執│南投地檢99年度執│南投地檢99年度執│││字第1667號│字第1667號│字第1667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罪│偽造文書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14日│98年12月16日│98年12月24日凌晨│││││0時10分│├────────┼────────┼────────┼────────┤│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屏東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號│字第10601號│緝字第174號│├───┬────┼────────┼────────┼────────┤││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屏東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訴字第│99年度易字第││事實審││92號│1676號│572號││├────┼────────┼────────┼────────┤││判決│99.05.28│99.07.09│99.08.12│││日期││││├───┼────┼────────┼────────┼────────┤││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屏東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訴字第│99年度易字第││判決││92號│1676號│572號││├────┼────────┼────────┼────────┤││判決│99.06.21│99.08.09│99.09.13│││確定日期││││├───┴────┼────────┼────────┼────────┤│備註│南投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屏東地檢99年度執│││字第1667號│字第9688號│字第4255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罪│竊盜罪│侵占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24日上午│98年12月24日上午│98年6月8日│││6時43分│7時35分││├────────┼────────┼────────┼────────┤│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99年度偵│屏東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174號│緝字第174號│緝字第872號│├───┬────┼────────┼────────┼────────┤││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簡字第││事實審││572號│572號│641號││├────┼────────┼────────┼────────┤││判決│99.08.12│99.08.12│99.09.08│││日期││││├───┼────┼────────┼────────┼────────┤││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簡字第││判決││572號│572號│641號││├────┼────────┼────────┼────────┤││判決│99.09.13│99.09.13│99.10.01│││確定日期││││├───┴────┼────────┼────────┼────────┤│備註│屏東地檢99年度執│屏東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4255號│字第4255號│字第119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