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6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發支付命令(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37647號),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107元,應繳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聖涵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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