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44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趙沛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6713號、第267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趙沛辰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又本件被告竊盜所得如事實欄所示之物,雖係被告為前開竊盜犯行之所得,且該犯罪所得既未扣案,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追徵之,然被告於偵查中分別與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並依約給付賠償,此有和解書及公務電話記錄單各1份在卷可參,雖該賠償並非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文義所指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情形,審酌該規定旨在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參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立法理由),且所賠償金額與前開犯罪實際所得財物或利益之價值相當,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則被害人此部分求償權既已獲滿足,若再對被告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有過苛之虞,爰就此部分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芝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陳香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6713號
第26714號
被 告 趙沛辰 女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段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沛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一)民國112年9月17日14時3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南港CITYLINK」B棟2樓之札幌藥妝店,徒手竊取該店店長 魏紜希 所管領如附表一所示物品,得手後逕行離去。嗣因魏紜希發覺上開物品遭竊,經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二)112年9月17日14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南港CITYLINK」B棟1樓之松本清藥妝店,徒手竊取該店副店長 游辰勛 所管領如附表二所示物品,得手後逕行離去。嗣因游辰勛發覺上開物品遭竊,經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魏紜希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趙沛辰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魏紜希及被害人游辰勛於警詢時指訴(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錄影光碟暨畫面截圖10張及112年10月4日和解書2份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先後兩次竊盜犯行間,時間不同,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至如附表一、二所示遭竊物品價款之犯罪所得,均經被告賠償予告訴人及被害人,有上開和解書及本署112年11月15日公務電話紀錄單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周芝君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下同)
編號
物品名稱
物品單價
物品數量
1
AG面膜
850元
3盒
2
YOLU護髮膜
550元
1個
3
妮維雅男士止汗劑
249元
2罐
4
護那酷涼液
230元
4瓶
5
梳子
300元
1個
6
挺立關鍵迷你錠
999元
2瓶
7
挺立鈣加強錠
850元
1瓶
8
札幌藥駐葉黃素無糖軟糖
120元
1包
9
善存葉黃素
799元
1瓶
10
中美優美孅油切膠囊
1480元
1瓶
11
清新牙膏
450元
1條
12
濃密纖長睫毛膏
750元
1條
13
隱形眼鏡
310元
9盒
14
Maruman音波震動牙刷
299元
4支
15
日本獅王音波震動牙刷
750元
1支
16
Maruman替換刷頭
189元
1個
17
獅王音波震動牙刷小巧頭
750元
2個
18
獅王音波震動牙刷專用刷頭
250元
1組
遭竊物品總計
17940元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物品單價
物品數量
1
R合利他命金強效錠45錠3入組
2099元
1組
2
R合利他命強效錠組合包
3399元
1組
3
俏正美極致膠原錠140錠
1400元
2個
4
金緻護髮精油玫瑰精華
499元
1瓶
5
R參天極滴晰睛眼藥水12M1
398元
2瓶
6
R參天FXNeo清涼眼藥水12M1
300元
2瓶
7
R參天維視眼藥水12M1
230元
1瓶
8
R參天潤澤眼藥水5M1*4入
298元
1瓶
9
R參天沁涼眼藥水12M1
380元
1瓶
10
R護那酷涼液-迷你隨身瓶
105元
1瓶
11
R護那酷涼液-刷頭版50毫升
230元
2瓶
12
中衛醫療3D立體口罩-酷黑30入
350元
3盒
13
中衛醫療3D立體口罩-白30入
350元
1盒
14
中衛醫療3D立體口罩-刷淡牛仔30入
400元
2盒
遭竊物品總計
138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