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73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7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廷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50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俊廷犯通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
實欄一、第4行關於「至少1次」之記載應更正為「1次」、
倒數第1行關於「 陳菁徽 」之記載應更正為「 廖廷萱 」外,
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39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