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南小字第7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7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4月3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逸梅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萬零肆佰零柒元,及其中壹萬
捌仟玖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楊建新
法 官林逸梅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