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苗簡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苗簡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五九一號
原告乙○○兼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高敏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范育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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