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1157號債權人 陳采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庭緯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支票、借據等)。
二、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為陳采妮是否筆誤?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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