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交上更(一)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交上更(一)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交上更(一)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交訴字第102號,中華民國89年9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江國華法官廖紋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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