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小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831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高浩恩

訴訟代理人 卓俞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許顥瀚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書記官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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