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30號債權人麗寶紐約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戴喬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翊 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陳報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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