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附民上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上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民國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六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右上訴人因妨害家庭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七九號),提起上訴,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廖柏基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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