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695號聲請人丁○○
丙○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遺產拋棄繼承,聲請延展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21條、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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