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700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參萬零柒佰捌拾貳
  元,應繳裁判費肆仟柒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參仟柒佰肆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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