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0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柳宇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柳宇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柳宇呈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李繼業附表:受刑人柳宇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侵占│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59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98.11.01│98.10.31│98年12月間某日下│││││午1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962號│字第4962號│緝字第344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686│98年度易字第686│99年度基簡字第││││號│號│13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06.22│99.06.22│99.10.06│├───┼────┼────────┼────────┼────────┤││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686│98年度易字第686│99年度基簡字第││││號│號│1350號││判決├────┼────────┼────────┼────────┤││判決│99.07.26│99.07.26│99.11.0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備註│字第2500號(囑託│字第2500號(囑託│字第2972號│││士林地檢99執助│士林地檢99執助││││1287執行中)│1287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