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8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805號

聲請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儀靜 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民國113年2月20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一定之金額,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提出相對人陳儀靜簽發之本票,並未記載金額,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其票據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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