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訴字第31號

原告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興

訴訟代理人 陳添信 律師

被告凹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業

訴訟代理人 許光承 律師

段誠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9年3月31日宣示辯論終結,原定於109年5月14日宣判,茲查原告於109年4月14日提出原證物11被告未及對之表示意見,以及雙方對系爭租約第7條、第12條第1項第8款、第2項、第17條等條文補充陳述意見,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09年5月28日下午4時00分於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陳怡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