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彩琴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435、823、000-0○○○鎮○○段社腳小段452、463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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