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原告 謝鎧璟謝榮洲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 律師複代理人 邱毓嫻 律師被告 謝林善
謝榮輝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複代理人 施冠群 律師被告 謝英珍
謝碧月 謝碧芬 謝碧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後分別於民國101年10月26日、102年8月20日以書狀更正訴之聲明,核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51,597,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66,080元,原告前僅繳納新台幣396,120元,尚欠新台幣69,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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