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9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49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49684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 曾嘉玲 (已歿)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對相對人曾嘉玲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2年9月21日執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6610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曾嘉玲為強制執行。惟查相對人曾嘉玲早於聲請人聲請執行前之95年9月23日死亡,有卷附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是相對人曾嘉玲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對之聲請執行,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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