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簡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簡字第61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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