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996號債權人 阮維俊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阮文忠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中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自卷附借據中所留存之資料以觀,債務人為外籍人士,惟借據上未載明債務人之可得特定其身分之資料,以致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住居於何處,是否業已離台,本院是否有管轄權尚有所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0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阮文忠之護照影本或居留證影本到院,該通知並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亦無法確認債務人現居住何處,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