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1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1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11月30日起至124年11月3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12月9日向聲請人借用2,600,000元,借款期限為20年,按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約定之利息計算,自94年12月9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5年10月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526,203元及利息、違約金等,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藍友隆┌──────────────────────────────────────────────────────────────┐│附表:96年度拍字第5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鎮○○○段││361│建│2│2│3│63/10000│││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5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427│宜蘭縣羅│宜蘭縣羅│鋼筋混凝│第四層│││││87.14│陽台│6.6│平方│全部│含共同││1││東鎮禮運│東鎮東安│土造13層│87.14││││││││公尺││使用部││││路58號4│段361地│樓房│││││││││││分:東││││樓之3│號││││││││││││安段15│││││││││││││││││60、15│││││││││││││││││69、15│││││││││││││││││98、15│││││││││││││││││99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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