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4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448號

聲請人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國星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一紙(因聲請人原於民國113年7月1日向士林地方法院所遞聲請狀,其所附之本票原本已發還聲請人,故有再次陳報於臺北地方法院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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