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448號
聲請人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國星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一紙(因聲請人原於民國113年7月1日向士林地方法院所遞聲請狀,其所附之本票原本已發還聲請人,故有再次陳報於臺北地方法院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448號
聲請人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國星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一紙(因聲請人原於民國113年7月1日向士林地方法院所遞聲請狀,其所附之本票原本已發還聲請人,故有再次陳報於臺北地方法院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