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14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吳瓊城 債務人友煌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曾束琴 人債務人 陳福源
陳彤亮
陳中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參拾玖萬肆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二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