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2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字第237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宗諺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引用之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433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關於告訴人「 曾子濬 」姓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曹子濬 」。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引用之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433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關於告訴人「曾子濬」姓名之記載,顯係「曹子濬」之誤載,且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無影響,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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