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發給不動產移轉登記證明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36號原告 錢進榮 被告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法定代理人 張國恩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部分,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原告修繕位於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上之抽水設施,支出新台幣(下同)10萬元,該抽水設施抽取之水係供被告取用,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查本件被告之所在地設於臺北市○○○路○段○○○號,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