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78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嚴國欽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784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吳信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萬捌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其中
肆萬柒仟肆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下同)94年1月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自9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信助
           法 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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