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嚴國欽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784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吳信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萬捌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其中
肆萬柒仟肆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下同)94年1月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自9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信助
法 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