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號上訴人 洪敬謀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曉憶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6,3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