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82號聲請人 張汶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潘勝利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補繳聲請費、提出相對人潘勝利之最新戶籍謄本、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向伊借款2,330,000元,雖有提出證明文件,但應補提債權金額明細表(載明借款金額、證明文件、借款總金額等)】、如附表所示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普通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表明明確之請求金額(請確認請求金額是否為2,330,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6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