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6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6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65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13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丙○○與乙○○為曾經同居之男女朋友,彼此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丙○○與乙○○分手後,雙方因金錢、感情問題發生糾紛,丙○○不甘金錢損失,心生不滿,於民國98年4月3日下午4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道客運站內,見乙○○及其繼父甲○○2人在站內候車,竟基於傷害乙○○身體之犯意,趁乙○○不注意時,持有尖銳利面之不詳物品劃傷乙○○右臉頰,致乙○○受有右側面部裂傷4公分之傷害。嗣因乙○○呼救,丙○○逃離未果為甲○○及現場民眾合力圍捕送警,經追查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下述本院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依據之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復經本院於審理時逐一提示予被告表示意見,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並無不當,自得採為本件認定事實之基礎,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丙○○矢口否認上揭犯行,辯稱因其父母搭客運北上會面,其至客運站等候父母到來,未料不明究裡遭路人抓住,其並未傷害告訴人,及告訴人係挾怨報復,其與甲○○之證詞均不可信云云。經查:
㈠上揭被告傷害犯行業據證人乙○○、甲○○於本院審理時證
述明確,復有偵查卷附診斷證明書、告訴人受傷照片可憑;而被告與告訴人曾為同居男女朋友之事實,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995號不起訴處分書可憑,並經被告自承無訛。
㈡被告雖以前詞為辯,惟本院經核證人乙○○、甲○○於審理
時經分別隔離後所為之證詞,其2人就案發緣由、告訴人遭傷害情形及被告逃離現場未果遭民眾抓住等節所為之證述,互核大體相符,且再與其2人於警詢、偵查時之指訴比對後,亦無何矛盾之處,參酌告訴人乙○○確因遭利器劃傷右臉頰,有前開診斷證明書、照片可憑,復參以被告與告訴人為曾經同居之男女朋友,分手後彼此因金錢、感情問題已有不快之情,認證人乙○○、甲○○之證詞應非虛妄,而屬可信,被告所辯應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又稱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與告訴人曾為同居之男女朋友關係,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對告訴人故意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而成立刑法所規定之傷害罪,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因金錢、感情問題發生糾紛,不循法律途徑解決,竟因心生不滿,率爾持兇器劃傷告訴人,應受非難,惟念其因一時衝動致罹刑章,犯後雖有辯詞,然已先撤回其遭甲○○毆打傷害之告訴,有偵查卷附不起訴處分書可憑,兼衡告訴人之傷勢,被告素行、智識程度、手段、其與告訴人之關係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行兇時所用之兇器,審酌卷存事證,當已為被告於案發後丟棄湮滅,爰不併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聖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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