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5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白維霖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檢察官所為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聲明異議人「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欄內關於聲明異議人「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均顯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茂榮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