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豐小字第一0一一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張鴻文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柒仟柒佰貳拾漪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月 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