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臺南分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2月25日以法矯字第0970046294號核准假釋,有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按,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