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3年度繼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3年繼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繼字第2號聲請人 徐瑞泯 被繼承人 徐鳳霖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徐鳳霖【男,民國(下同)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後住所:連江縣南竿鄉○○村000號之2】於103年1月2日死亡,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於103年3月27日向本院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爰聲請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經核尚無不合,爰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徐鳳霖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8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又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個月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被繼承人徐鳳霖遺產負擔。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家賢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長貴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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