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6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理由查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內容尚須調查,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蔡盈貞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