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原告 吳佳蓉 被告 張慧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0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王素珍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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