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丁○○
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被告丙○
甲○○○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群盛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0四號(即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一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