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 馬交 簡附民 移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甲○○
之3
相 對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馬交簡附民移調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調解委員 薛國忠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丙○○等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126,000元(含強制汽
車責任險),給付方法:於民國98年7月27日給付26,000元
,並於98年8月19日給付100,000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