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陳
男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本院九十一年度訴第四八九號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鈞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在案,該判決並於九十二年四月四日確定。詎其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八月二日更犯罪,經鈞院於九十三年八月廿七日以九十三年度基交簡字第三四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並已於九十三年九月廿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靜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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