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9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975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孫文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又達有限公司吳明樺吳世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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