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923號
原 告 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伍拾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伍仟貳佰伍拾元。經查本件並無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
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