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5502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租賃契約之債務人究係甲○○或程峰鋼鐵有限公司(系爭支票均係由程峰鋼鐵有限公司而非甲○○個人簽發)?請表明債務人甲○○應給付租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本件租賃契約以明契約之當事人究為何人?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唐國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