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79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新高
廖浩廷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蕭景文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11,8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應加計原告請求之本金及計算至本件訴訟繫屬前一日(即民國113年7月1日)之孳息、違約金計算,合計為14,511,891元(計算式:14,407,670元+94,746元+9,475元=14,511,8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9,77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9,2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