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小字第274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花小字第27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蕭宏澤
       丁駿華
       張宇君
被   告  李梅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陸元,及其中肆萬玖仟玖佰零陸元
自民國93年4月3日起至民國93年5月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3年5月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柒拾元,及其中壹萬玖仟陸
佰柒拾捌元自民國93年11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日
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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