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5號原告 林俊良 被告登祥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聰明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分別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507,5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無條件返還系爭工程履約保證金餘款105萬元。原告顯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2第1項本文之規定應合併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557,561元(計算式:9,507,561元+105萬=10,557,561元),應繳納裁判費104,9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李玉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