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8年度偵字第1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都
法官馬培基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